上海市义务教育学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实施对象及认定方法

一、实施对象

对在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含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就读的本市户籍农村家庭(父母一方或父母双方为农业户口)学生,提供免费营养午餐。

1、学生为本市农业户口,无论父母是否为农业户口都可享受免费营养午餐。

2、学生为本市非农业口,父母一方为本市或外省市农业户口即可享受免费营养午餐。

3、学生为本市非农业户口,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监护人为本市或外省市农业户口即可享受免费营养午餐。

4、学生为本市非农业户口,父母离异的,生父母一方为本市或外省市农业户口即可享受免费营养午餐。

5、学生为本市非农业户口,父母离异再婚的,监护人为本市或外省市农业户口即可享受免费营养午餐。

二、认定方法

1、学生本人户籍性质为农村户口,且户口簿中“户别”一栏注明“农村(农业)”或“农村家庭(农业家庭)”的。在递交申请的同时,应提供学生本人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2学生户籍所在地已经进行了户籍改革,取消了户籍性质,统称为“居民户”,在户籍改革前学生本人户籍性质为农村的。在递交申请的同时,应提供学生本人户口簿原件、复印件,以及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证明中应写明户籍地已进行户籍改革,户籍改革前户籍性质为农村)。

3、学生本人户籍性质为非农,学生家长(监护人)一方户籍性质为农村,且户口簿中“户别”一栏注明“农村”或“农村家庭”,学生和家长(监护人)共有一本户口簿

在递交申请的同时,应提供学生本人以及学生家长(监护人)的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4、学生本人户籍性质为非农,学生家长(监护人)一方户籍性质为农村,且户口簿中“户别”一栏注明“农村”或“农村家庭”的,但学生和家长(监护人)户籍不在一本户口簿

在递交申请的同时,应提供学生本人和学生家长(监护人)的户口簿原件、复印件,以及亲子证明。

5学生户籍所在地已经进行了户籍改革,取消了户籍性质,统称为“居民户”,在户籍改革前学生本人户籍性质为非农,学生家长(监护人)一方户籍性质为农村的,学生和家长(监护人)共有一本户口簿。在递交申请的同时,应提供学生本人及家长(监护人)户口簿原件、复印件,以及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证明中应写明户籍地已进行户籍改革,户籍改革前户籍性质为农村)。

6学生户籍所在地已经进行了户籍改革,取消了户籍性质,统称为“居民户”,在户籍改革前学生本人户籍性质为非农,学生家长(监护人)一方户籍性质为农村的,但学生和家长(监护人)户籍不在一本户口簿。在递交申请的同时,应提供学生本人和家长(监护人)户口簿原件、复印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证明中应写明户籍地已进行户籍改革,户籍改革前户籍性质为农村),以及亲子证明。

学生首次申请时,需提供户籍证明原件,以后学期申请可用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