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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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实验学校东校家长委员会章程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信息来源:暂无   点击次数:23


  第一条 目的
    为了指导家庭教育,坚持经常化、具体化,同时,增强学校工作的透明度,沟通学校与社会问的相互了解,确保教育的自律和公正,加强学校与家庭在学生教育工作中的沟通与配合,便于家长对学校工作的监督,帮助学生求学所遇到的困难,特成立本会。
  第二条 宗旨
    遵循教育规律,通过学校与家长、家长与家长、家长与社会各界间的横向联系,营造一个良好的由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学生整体教育网络,拓展育人的多种渠道,建立多元教育体系。委员会的宗旨是促进学生成长为新世纪的高素质国际型人才。
  第三条 组成
    1.家长委员会成员由在校学生中关心孩子成长,热心教育,热情支持学校工作的家长组成。 
    2.家长委员会成员由学校提出建议,班主任老师、任课老师推举产生,由学校发给聘书。
    3.家长委员会原则上由每班1-2人组成。
    4.家长委员会原则上设正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若干名,由学校提出建议名单,交委员会讨论通过。
    5.同时成立家委会经费审查小组,由学校、家长代表共3人组成。
    6.委员会须聘请一位学校教师负责各委员之间,委员会与学校之间的联络组织工作。
    7.家长委员会成员的推举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权利
    学校家长委员会全体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获知学校的办学目标和工作计划,有权提出自己的相应意见。
    2.有权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和日常管理提出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3.有权作为其它家长的代言人,对学校工作及教职员工给予监督和评议,向学校反馈家长的意见和要求,学校应该在合理期限内答复。
    4.有权对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
  第五条 义务
    学校家长委员会全体委员需尽以下义务:
    1.理解学校的办学理念、发展目标和培养目标,与学校同心协力培养孩子。
    2.积极参与、配合学校举行的重大教育活动。协助学校加强科学管理。
    3.有义务听取和反映家长们所关注的问题。协调家校联系,促进家校的相互了解和交流。向家长公开个人联系电话,接受他们的咨询和求助。
    4.有义务完成委员会布置的工作。
    5.有义务主动为学校的公益建设和事业发展提供精神或物力上的帮助和支持,发动家长共同解决办学中的困难。 
  第六条 工作开展
    1.家长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活动。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各项工作。
    2.家长委员会工作计划须由2/3以上委员和学校共同讨论通过。
    3.家长委员会原则上每月举行1次会议,讨论、落实、总结委员会各项工作。
  第七条 常设工作机构
    家长工作办公室:行政楼101室
                                        上海市实验学校东校家长委员会
                                            2005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