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浦东新区“九五”、“十五”教师在职学历培训
学费奖励的通知
各中(职)小学、幼儿园及有关教育单位:
2006年4月,我院对“九五”及“十五”期间参加各级各类的职后学历培训情况作了统计,经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研究,同意给予已取得学历的教师一定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如下:
一、奖励范围
1、“九五”、“十五”期间获得毕业证书者或博士、硕士研究生课程班获得结业证书者(限本市院校毕业);
2、目前仍在浦东新区教育系统在职在岗者(已调离本单位到外系统或外区县者不属奖励范围);
3、所学专业与教师教育工作对口者(教育管理专业只限于校、园级领导);
4、中学教师获得本科及以上学历者;小学、幼儿园教师获得专科及以上学历者(其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三结合”学历培训限获得专科学历者);
5、本市外区县调入者要符合上述四条,并以调入浦东新区之日起计算(以调令为准);
6、根据2006年4月学校填写的“浦东新区教师1996年至2005年职后学历培训情况调查表”上的教师名单,再加上2006年“三结合”学历培训补考合格的人员,但两类人员都必须符合第1至第4条;
7、如五年一轮中参加了两个层次的培训,只能选择其中一个层次进行奖励;
8、凡五年一轮中在原浦东新区教育学院或浦东教育发展研究院已办理过报销的不属奖励范围,如发现重复办理的,经查实,追回经费并作“师德不合格”论处。
二、奖励比例
1、获得“三结合”学历培训毕业证书者按学费的三分之二奖励;
2、“成人高考”学历培训“九五”期间获得毕业证书者按学费的二分之一奖励;
3、“成人高考”学历培训“十五”期间获得毕业证书者按学费的三分之二奖励;
4、“九五”、“十五”期间获得博士、硕士研究生课程班结业证书者按学费的四分之一奖励;
5、“九五”、“十五”期间获得硕土、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者按学费全额奖励;
6、“九五”、“十五”的区分按取得毕业证书的日期计算: “九五”指1996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十五”指2001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三结合”学历培训不限年限。
三、办理时间
第一教育署:2007年5月29日(星期二)至5月31日(星期四);
第二教育署:2007年6月5日(星期二)至6月7日(星期四);
第三教育署:2007年6月12日(星期二)至6月14日(星期四);
第四教育署:2007年6月19日(星期二)至6月21日(星期四)。
每天上午8:30至11:30;下午1:00至4:00。
四、办理地点
上海市浦东教育发展研究院峨山路院区(峨山路180弄13号108室)
五、办理办法
1、由学校指定人员一次性统一办理,不接受个别办理;
2、统计表必须由校长签名,学校盖章;
2、携带有关奖励人员的学历毕业证书或硕士研究生课程班的结业证书(均需原件及复印件);
3、携带有关奖励人员的培训费用的全额发票原件;
4、携带本校空白的《上海市浦东新区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据》,盖上学校开户银行及
帐号,金额由我院核准后填写;
5、按照2006年4月填写的“浦东新区教师1996年至2005年职后学历培训情况调查表”上的教师名单顺序,已调出的请在备注栏内注明调入单位,再加上2006年“三结合”学历培训补考合格的教师名单,新调进的名单加在最后,并在备注栏内注明原单位,重新打印,一式二份(见附件:“浦东新区“九五”、“十五”教师职后学历培训情况统计表”,表中“培训费合计”一栏必须按照现有发票原件的总金额填写,“应奖励比例”与“应奖励费用”一栏由教发院审核后填写,备注栏内请填写学校类别,如:幼儿园、小学、中学、职校等),连同EXCEL电子版交教发院教务处;
6、本市外区县调入的,必须附有调令;
7、本次是对“九五”、“十五”期间教师在职学历培训学费奖励的最后一次办理机会,逾期不再办理。
实验东校转发
2007年6月4日